案情

A某于2025年3月处入职B公司处,双方签署了一年期限劳动合同。A某的工作岗位为**设计师,做五休二,工作时间为上午9点至下午18:00。双方劳动合同约定,A某试用期工资标准人民币9000元,转正后工资标准为人民币10000元。但试用期满后,B公司却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2025年7月底,A某发电子邮件向B公司催讨5月及6月的工资差额等,但B公司仍未支付,事后也仅补发了多扣的请假工资。同时,2025年7月21日,B公司却突然向A某发电子邮件,以“A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泄露公司秘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A某后申请劳动仲裁维权,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0000元。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关于解除,根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B公司向A某发送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其解除理由有二,关于解除理由一,根据B公司提交并经A某质证的照片及A某关于其系在"咨询亲友B公司对其采取措施、不发绩效工资、让其写7月份工作报告、图片是否涉密是否合法进行咨询"的自述可以证明,A某工作期间确实存在与他人线上交流的情形,根据B公司员工管理规章制度,该行为按照轻微违规给予处理,轻微违规处理措施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公司可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书面警告累计二次后,第三次警告均按照严重违规处理。关于解除理由二,鉴于B公司未就其主张的"公司保密信息"的范围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会对其提供的工作照片的证明内容不采信。综上,B公司的解除理由因不符合员工管理规章制度所规定可以立即解除的情形,故该解除行为因缺乏依据,构成违法解除。经计算,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310.34元。

律师办案心得:
案子结束后我一直在想:B 公司事实层面是赢的 —— 照片及A某自认都在,"线上交流" 也坐实了,可B公司还是输了,最终输在它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上。B公司制度把它定为 "轻微违规",上限警告,要两次书面警告后第三次才能解除。B公司跳过阶梯直接解除,等于拿自己的制度证明自己越权。仲裁委没深究事实,光凭这条阶梯条款就完成反杀 —— 制度定得越细,即时解除权被限得越死。

再说涉密,B 公司主张泄密,保密制度、密级清单、员工签收却一样都拿不出来。"密" 的边界画不出来,照片证明力就立不住。商业秘密不是嘴上说的,是要证明边界的东西,举证责任在单位,拿不出来就是零。

这个案例给到公司的两条教训:公司制度设计上处罚阶梯要和解除权衔接好,别让制度卡死自己;涉密功夫全在庭前,密级、签收、留痕一样不能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