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给到20周岁,反悔有效吗?上海离婚律师解读
案情
文章关键词:上海离婚律师、抚养费、离婚协议、抚养费给到20岁、子女抚养费
案情概述:
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曾约定,男方每个月给孩子几千元的抚养费,一直给到孩子满20岁。起初,女方经济条件尚未,未要求男方支付。近些年,女方工作不稳定,收入大幅下降,且孩子日常开销也比较大,所以女方希望男方能按月支付下孩子抚养费,缓解下她的经济压力,但男方却不愿意支付。无奈支付,女方只能将男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男方支付从离婚至今的抚养费,累计金额人民币几十万元。
这个案件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认定双方在孩子进入高中学习之前,存在共同抚养的情况,故一审法院仅判决男方支付孩子上高中以后的抚养费。但没有想到,男方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满意,仍选择继续上诉。男方当时上诉理由总结为三点:一、孩子住校,他才是主要管孩子的人,不该再出抚养费;二、法律规定抚养费只给到18岁,协议写20岁是加重了他的抚养义务,不算数;三、抚养费如果打给女方,万一被女方花了怎么办?他不放心。这个案件,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男方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争议焦点一:如果孩子住校了,男方也在管孩子,算不算共同抚养?
男方说,孩子平常都住在学校,孩子学习他平常也参与,周末他还陪伴孩子,他才是孩子的主要抚养人。按法律规定,只有一方直接抚养孩子,另一方才需要付抚养费。既然他也是主要抚养人,就不该再出钱。女方这边则认为:孩子虽然住校,但平常孩子放学上学接送、开家长会、平时生活上的事,都是她在管理和操心。男方只是周末将孩子接过去他家里吃顿便饭什么的,那叫探望孩子,根本不叫共同抚养,双方没有共同抚养的意思表示。
争议焦点二:离婚协议写抚养费给到20岁,超过了法律说的18岁,到底算不算数?
男方拿出司法解释,说上面写了抚养费一般给到18岁。超过18岁就不是法定义务了,协议写20岁不公平,法院不应该判他承担超过法律之外的义务。女方则认为,离婚协议当时是双方自愿签署的,之所以约定抚养费支付到孩子年满20周岁,当时也是双方考虑到孩子以后会上大学,没有独立的经济能力,为孩子做了长远打算和规划,对于抚养费支付金额及支付时间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法律并没有禁止双方作出此类约定。
争议焦点三:抚养费打给女方,怕被女方挪用,能不能成为不给钱的理由?
男方说,钱打到女方账户上,她要是自己花了怎么办?孩子根本拿不到,所以他拒绝继续付钱。女方则认为,如果男方真担心,可以将抚养费直接付到孩子的银行账户,但男方还是不愿意支付,这足以说明
男方本身就是不愿意支付抚养费,是故意找借口。
对于抚养费约定,法院是什么态度?
法院主要观点认为,关于孩子住校,不算共同抚养。男方拿出来的证据,就是几张照片、几笔零星的转账。这些只能说明他偶尔管过孩子,不足以证明两个人重新商量好了改成共同抚养。孩子周末、放假,主要还是女方在照顾,女方才是直接抚养的那一方。男方周末陪孩子、偶尔花点钱双鞋子或衣服,这是探视,也是做父亲的本分,不能拿来抵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孩子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要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多少、给多久,先由两个人商量,商量不成的,才由法院判。司法解释里说的"抚养费一般给到十八周岁",注意是"一般",不是"必须"。这两个字差远了。"一般"是说通常情况下到18岁,但不禁止两个人自愿约定更长的时间。因此,两个人在离婚协议里自愿写到20岁,不违反法律,也没有谁逼着谁签。而且孩子20岁的时候大概率还在上大学,正是需要花钱的时候。这份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两个人都有约束力,必须照做。
律师办案心得:
抚养费的约定,很多人有一个根深蒂固的误会:觉得抚养费法律就管到18岁,离婚协议上写了给到大学毕业、写到20岁,都是白纸一张,随时可以反悔。但离婚协议不是儿戏,两个人在民政局签字的那一刻,它就生效了。只要签的时候没有被骗、没有被胁迫,哪怕约定的抚养费期限比法律规定的长,法院一般也会认可。在这个案例中,其实法院判断要不要付抚养费,不看孩子住不住校,看的是谁在承担主要的生活照料责任。周末接过来住两天、偶尔买个东西,那是亲情,不是抚养义务的替代。因此,为了防止因抚养费发生争议,律师有两个实在的建议供大家参考:
第一,签离婚协议的时候要想清楚,不要一时冲动随便写,也不要为了快点离婚什么条件都答应。因为抚养费金额约定多少、给到什么时候,一旦这些内容写进了协议,事后想反悔、想撤销,难度非常大。
第二,如果一方真担心抚养费被对方挪用,可以在协议里直接约定,钱打到孩子本人的账户上,作为孩子未来成长教育的储备金。同时养成保留支出凭证的习惯,学费、培训费、医疗费这些大额开销,都留好票据。真到了扯皮的时候,证据比什么都管用。
说到底,抚养费不是给前妻或前夫的,是给孩子的。大人之间的恩怨,不该让孩子来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