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离婚案子这些年,几乎每份协议最后一页都会带一句“如发生争议,向某某法院起诉”。很多当事人都是随手一签,不太在意。可真到了对簿公堂那一天,这一句往往就决定了你的起诉能不能被受理、要去哪个法院立案。关于离婚协议里的管辖约定,今天一次性把这件事讲清楚。
案情简介
梁某某和温某某原本是夫妻。2022年11月17日,两人签了《离婚协议书》,当天领了离婚证。协议第六条写得很清楚:“如本协议生效后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女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温某某没有按协议办财产分割的事。梁某某就照协议约定,向自己住所地的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男方履行协议。
但一审给她泼了冷水。一审法院认为,约定管辖只适用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离婚协议带人身属性,属于特殊协议,不能约定管辖,应按一般地域管辖走;男方住所地不在梅江,本院无管辖权。2023年12月21日,梅江区法院作出(2023)粤1402民初3611号裁定,对梁某某的起诉不予受理。
二审法院裁判观点
梁某某不服,上诉到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把一审裁定推翻了。2024年1月25日,梅州中院作出(2024)粤14民终99号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梅江区法院立案受理。二审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已经解除,梁某某起诉的是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这是财产争议,不是身份关系争议;双方白纸黑字约定向女方所在地法院起诉,女方住所地就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也没踩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红线,约定明确,应当有效。
针对该案,人民法院案例库给的裁判要旨,比上面说的还宽一层:解除婚姻关系后,单独就财产分割问题发生的争议,可以适用协议管辖。离婚后财产纠纷涉及的财产,虽然均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如仅涉及对分割财产问题产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包括原告住所地、财产所在地。该案收录于人民法院案例库。
上海法院就离婚协议约定管辖的裁判观点
上海法院的主流观点是:有约定管辖的,按约定走;没约定管辖的,去被告住所地,争议的房子在哪儿、车位在哪儿,都不影响管辖。同时,离婚协议约定的管辖也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在(2020)沪0113民初1504*号案件中,周某与李某婚内买了宝山区某小区的车位,2016年12月5日协议离婚,之后签《财产分割协议》约定车位归周某,还做了公证。周某向宝山法院起诉,法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性质上仍属于婚姻家庭纠纷,适用普通地域管辖原则,因李某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最终裁定不予受理。协议里没写管辖,即便车位就在宝山,法院也受理不了。
离婚协议约定管辖适用的前提,是争议本身属于财产权益纠纷。如果涉及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探望权等具有人身属性的内容,塞进管辖条款,容易把整条约定的效力一起拖下水。建议起草离婚协议时,财产归财产,抚养费和探望权另起一条写,别搅在一起。
离婚协议涉及房子分割的,能直接约定专属管辖吗?
有当事人问我:“我们主要争一套房子,约管辖会不会被以‘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打回来?”
目前主流观点是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上海法院认为,离婚后就财产分割打的官司,哪怕争的是房子,也按婚姻家庭纠纷走,适用普通地域管辖原则,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实务中各地法院按主流观点处理的居多。不动产专属管辖针对的是因不动产物权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而离婚后要求对方履行分割协议,本质是拿着协议主张给付,是债权性质的请求。
但话说回来,这不是铁板一块。如果诉请主要是在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属,更接近物权确认之诉,仍有被认定适用专属管辖的风险。别指望靠一纸约定去对抗法定的专属管辖,那是拿不到的。
上海离婚律师的实务建议
第一,把离婚协议约定的管辖范围写窄写清楚。例如写“因本协议项下财产分割、财产折价补偿、债务分担等财产性约定产生的争议”,千万别把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孩子抚养费混进去。混进去,轻则这部分不适用约定,重则整条被判无效,前面的功夫全白费。
第二,选的管辖法院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建议优先写“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房产所在地”“协议签订地”。千万别写个八竿子打不着的地方,那约定就是废纸。
第三,给双方参加诉讼留方便。实务里很多人写“向女方(或男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谁起诉谁在自家门口打官司,对守约方是利好。但要注意,将来你们俩都可能搬到外地,写“所在地”不如写清楚“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更稳妥。
第四,千万别碰红线。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不能靠约定排除;涉及不动产确权、物权纠纷这类,别指望用协议管辖绕开。
写在最后
说句实在话,管辖条款是离婚协议里最容易被忽略的一道程序关。签协议时多花五分钟,把这一条写严谨,将来真到对簿公堂那一步,能省掉管辖权异议的来回拉扯和时间成本。真拿不准,签字之前找个律师帮你把全文过一遍。
邹连香律师,法律硕士,上海君曙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法律部门副主任,拥有十余年民商事诉讼执业经验,深耕上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纠纷领域,代理数百起疑难复杂仲裁及诉讼案件。擅长加班费纠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离婚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认定类案件,熟悉上海本地仲裁与法院裁判口径,重视证据梳理,为当事人制定务实可行的维权方案。法律咨询热线:13918818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