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上海劳动仲裁实务解读按月综合工时加班上限。依据劳部发〔1997〕271 号复函,综合工时延长工作时间平均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文章结合办案经验,讲解行政审批要求、加班费计算方式、企业常见抗辩以及劳动者仲裁证据准备要点。
上海综合工时制:按月综合工时,每月加班上限是多少?
在上海劳动争议实务当中,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是劳动纠纷高频争议点。不少企业取得人社部门综合工时审批之后,便认为可以不受任何时长约束,随意安排员工长时间上班。从律师代理多起加班费仲裁案件的实务经验来看,这个理解存在很大误区,即便拥有综合工时许可,延长工作时间依然存在法定红线。
一、适用综合工时的前提:必须取得行政审批
综合计算工时,必须取得人社局的行政审批文件,并且批复当中明确对应的岗位、计算周期。如果没有审批,仅仅是劳动合同写了实行月综合工时,上海仲裁委和法院会直接按照标准工时制度处理,不适用综合工时的相关规则,这也是很多劳动案件当中企业直接败诉的原因。
审批文件上面会写明计算周期,分为按月、按季度、按年度三种模式,很多当事人分不清不同周期的差异。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7〕271 号复函,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下,无论何种计算周期,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若行政批复明确以月为综合计算周期,上海仲裁、法院审理口径一般以当月作为核算单元。
二、按月综合工时,延时加班的法定上限
如果行政批复明确是以月作为综合计算周期,上海仲裁、法院的审理口径一般以当月作为核算单元: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为 166.64 小时,当月员工全部实际工作时间减去 166.64 小时,得出的就是当月延时加班时长,该时长应当受每月 36 小时上限约束。简单讲,按月综合工时情况下,扣除法定节假日出勤工时不计入延时统计,当月延时加班的工时上限为 36 小时。
三、实务容易混淆:节假日、休息日工资怎么计算
这里有一个实务细节,也是仲裁庭审经常会争辩的:法定节假日上班,工时单独核算三倍加班费,该部分时间不计入每月 36 小时延时加班的限额之内。
同时,综合工时制度之下,不存在休息日 2 倍加班费。周六、周日上班,不会单独计算休息日加班工资,全部统一纳入当月总工时核算,超出法定标准工时的部分,统一按照 150% 计算延时加班工资。
四、仲裁案件中企业常见抗辩观点
实践中遇到不少案件,企业拿到月综合工时批文,遇到业务繁忙的月份,单月安排员工延时加班达到三四十小时甚至更高。企业抗辩称综合工时可以灵活调配,忙的时候多上班,闲的时候再调休,不需要受每月 36 小时约束。
但上海地区参考劳部发〔1997〕271 号文件口径,如果审批是按月周期,就应当按月核算延时加班;只有审批周期是季度或者年度,则允许个别月份加班超过 36 小时,但整个周期折算下来,平均每月延时加班依旧不能超过 36 小时。核算周期必须严格以许可审批文件记载为准,不能由企业自行口头解释。
五、劳动者维权的证据准备要点
站在劳动者维权角度,打综合工时加班费官司,不能只口头陈述加班时间,要做好证据固定。 第一,务必调取人社局出具的综合工时审批许可,确认岗位、计算周期; 第二,完整保存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统计每个月实际工作总时长; 第三,整理工资流水,核对企业已经发放的加班费,计算加班费差额。
需要提醒:劳动仲裁案件主要处理加班费差额,即便认定企业存在违法超时用工,法律层面并不会直接产生额外赔偿金,违法超时更多属于劳动监察部门监管处罚范畴。
六、给企业的提示
反过来,对于企业来说,取得综合工时审批不等于拿到 “免死金牌”,不能忽视延长工作时间的法定限制。综合工时解决的是单日、单周上班时间可以超过 8 小时、40 小时的问题,但绝不代表可以无限制压榨劳动者休息时间。
总而言之,在上海地区,已审批按月综合工时,延长工作时间受平均每月 36 小时的法定约束。劳动者遇到长期高强度加班,应当及时留存考勤、工资记录,必要时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劳动报酬与休息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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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连香律师,法律硕士,上海君曙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十余年民商事诉讼执业经验,深耕上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纠纷领域,代理数百起疑难复杂仲裁及诉讼案件。擅长加班费纠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离婚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认定类案件,熟悉上海本地仲裁与法院裁判口径,重视证据梳理,为当事人制定务实可行的维权方案。法律咨询热线:13918818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