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真实案例:提成被取消,被迫离职拿不到补偿
前阵子我手上一个劳动仲裁案件的裁决结果下来了。当事人是一家生物科技公司的外贸业务员,2022年11月入职,和公司签了三年劳动合同。2024年10月他被提为公司销售部门的组长,相应的薪资待遇提高了。因销售业绩增长缓慢,公司年底又将他组长的职务给撤销了,取消了组长的职务补贴待遇。2025年1月,他以公司单方调岗降薪、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向公司提交了书面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之后,他就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经济补偿金、销售提成工资差额、工资差额、未休年假工资和2024年年终奖。这五项仲裁诉求中,他最在意的经济补偿金,却未能获得劳动仲裁委的支持。那么问题到底出在哪儿呢?
一、销售提成结算标准有争议,这与公司恶意拖欠劳动报酬是两回事,劳动者不能混淆。
在这个案件中,关于销售提成结算,劳动者主要理由是公司对于销售提成计算口径前后不一致,对他的销售提成工资产生很大的影响。他主张应按照旧的提成正常执行,即按照财务意义上的毛利算计算,也就是销售额减去采购成本;而公司则认为,新的销售提成绩效考核方案里,有明确规定毛利还要再扣掉物流、资金占用、样品费这些直接业务成本。
这两个计算标准,细算起来,真差了好几万元的金额,对劳动者肯定是非常不利的。但即便是这样的,劳动仲裁委最终也没有支持劳动者关于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原因说起来也简单,他在职期间曾核对过自己的销售提成,做过确认,只是他自己忘记了。在司法实务中,如果提成标准自己签字确认过或微信上没有提出过任何异议,一般会认定为劳动者自己认可了公司那套计算规则。如果事后再说当时自己没看懂、当时是被迫的,一般劳动仲裁委是很难采信的。
二、即便劳动者迟到扣款确实违法了,也不能认定为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形。
在这个案件中,劳动者有几个月的工资被扣款,这块他赢了。公司以迟到、日常考核不达标为由扣的钱,仲裁委要求全额返还——企业没有罚款权,这条没什么好争议的。绩效扣款公司当庭也同意退。但到了经济补偿金,仲裁委换了个思路:扣款不合法是一回事,算不算主观恶意拖欠劳动报酬是另一回事。
三、劳动者被撤掉组长职务,为什么不算违法调岗降薪?
出现这种情况,很多人劳动者想不通。但这个案件中,劳动者劳动合同上写的是外贸业务员。组长是公司内部职务,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调整。职务撤掉后,工资里对应的组长补贴没了,但底薪没动,提成的计算方式也没动。这种情况,很难认定公司是在变相逼员工走。至于补贴本身,仲裁委按公司的激励方案,结合组员实际业绩,支持了打折后的金额。
律师办案心得:
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不是一张万能牌。劳动者如果要要通过三十八条提被迫辞职主张经济补偿金的,首先就得证明公司拖欠劳动报酬具有很明显的主观恶意,如果这条标准都打不到的话,意味着劳动者提被迫辞职风险非常大。在本案中,销售提成上因双方在算法上的分歧而产生争议,一般够不上恶意拖欠。
所以,做销售的朋友,当公司的销售提成方案拿到手时,先看清楚扣哪些成本。觉得不对,当时就书面提异议,邮件或者微信都行,留个痕。别在结算单上随手签「确认」或微信沟通答复说“好的”。因为,事后想推翻难度是非常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