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
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子女,一方能否反悔撤销呢?
关于这个问题,如若离婚协议里有约定"财产给子女"的条款,这意味着这和普通财产赠与存在差异。但很多人认为自己的房子也没过户、钱款也没有发生转移,就希望能依据《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但实务中法院基本不认这样的观点。
因为离婚协议实际上男女双方为了离婚而达成了一个整体交易模式,也就是说一方同意把房子留给自己的孩子,另一方才会签字去办理离婚手续、才会自愿接受其他财产分割方案。因此,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子女一方所有,这并不是一方单方面的慷慨,而是整个离婚对价的一部分。《民法典》第1076条的约束力,实际上也是指向的正是这种整体性。
司法实务中,法院不支持一方单方撤销,一般主要基于三点因素考虑:一是这不属于任意撤销权范围;二是离婚协议兼具身份与财产双重属性,不能随意解除;三是如果允许单方反悔,那就等于鼓励用虚假承诺骗取离婚,这将严重违反诚信原则。
当然了,也有例外只有两种情况:双方协商一致重新签协议,或成年子女同意放弃。除此之外单方面反悔,法官基本不会认可。